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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 法院判决民政局撤销登记

点击量:764 发布时间:2013/11/19 21:44:15

   一对共同生活十多年的夫妻,在行政服务大厅进行了登记离婚。原告父母称自己女儿患有精神病,一纸诉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3年 3月6日,原告丈夫在没有告知原告父母的情况下,将原告带到行政服务大厅,与其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后,就将原告送回父母家中,原告在父母家中生活数月,当其父母要求其女婿接回原告时,却被告知他们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不再是夫妻关系,故不承担夫妻义务。原告父母得知事实真相后,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以女儿患精神病,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为由,将县民政局及其女婿(第三人)告上法庭。 开庭审理中,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出示了原告患有精神病的证据,被告对其办理登记离婚时,夫妻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了举证,以证明登记离婚程序合法。
第三人对原告有精神病史无疑异,但是,称原告在办理离婚时精神状态正常。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政局虽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已经进行了必要的形式审查,但是,因为第三人没有尽如实的告知义务,所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及协议离婚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与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达成的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民政局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依法撤销,使夫妻关系又恢复到原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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