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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前两次处置房产 先后不一起纠纷 |
点击量:901 发布时间:2013/11/21 7:40:02 |
协议离婚时,双方先后共签署了三份离婚协议,其中对于房产的处分均有不同的表述,
离婚后,对于房子的归属问题双方各执一词。2013年9月11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登记在陈燕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陈燕个人所有。
1997年 3月24日,陈燕与老公张鹏登记结婚。2001年1月 16日,陈燕与其单位签订《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契约》一份,约定,该单位将坐落于东湖区的一套房屋以成本价出售给陈燕。协议签订后,陈燕和张鹏用共同财产支付了房改款。2003年 8月 6日,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女方一次性付给男方 2万元,男方放弃婚后财产。2003年 8月26日,双方又签订《离婚协议附加声明》一份,协议约定男方同意与女方离婚并同意放弃房产、家用电器等,但是陈燕以后不再嫁人,否则男方不同意放弃婚后所有财产。上述协议签订后,双方未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办理离婚手续。2003年 9月9日,陈燕与张鹏再次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女方一次性付给男方2万元整,两人所有的房屋使用权归女方。该协议签订后,双方按该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同时,陈燕按照协
议约定支付张鹏2万元,张鹏向陈燕出具了收据。双方离婚后,坐落于东湖区的房屋一直由陈燕使用至今。
2003年 11月 27日,陈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陈燕名下。2010年 9月 20日,张鹏以该诉争房屋在双方协议离婚时未分割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房屋。2010年 12月 21日,法院以张鹏明确表示放弃婚后共同财产为由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张鹏的诉讼请求。张鹏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生效后,张鹏不服终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张鹏的再审申请。2013年 4月24日,陈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坐落于东湖区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坐落于东湖区的房屋,系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房改方式取得的财产,该房屋应属原、被告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被告在本案之前已提起了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了被告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后被告不服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后被告申请再审,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了被告的再审申请,现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无论对当事人及法院均有既判效力,所以,该诉争房屋所有权应归属于原告个人享有,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光明网刘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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