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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发生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点击量:1044 发布时间:2013/11/29 11:36:32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在该院受理审结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主
张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形逐渐增多,其中 2011年34件、2012年114件,而2013年截至到九月中旬已有104件。在最近的案件中,同样诉称被家暴的,有些被法院认定构成了家庭暴力,有些则最终未予认定。有妻子明明遭受家庭暴力,只起诉丈夫赔偿,却不能获赔。就众人关心的这些“家暴”问题,海淀法院的吴晶晶法官进行了评析,并提醒施暴者除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可能被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小两口互诉被家暴 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不构成家暴
     李先生与张小姐原是大学同班同学。这对校园甜蜜恋人一毕业,就去民政局领了结婚证。然而婚后,因为谁拖地、谁做饭洗完等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年轻气盛的两人也曾多次在争吵中相互推搡,但均未造成身体伤害。一年后,张小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李先生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要求适当多分财产。李先生同意离婚,但应诉时否认自己实施家暴,同时还主张张小姐有施暴情形。

      法院经过审理,并未采信两人关于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主张,最终判决李先生与张小姐离婚,家庭财产两人各分一半
法官释法 认定家暴:主观故意+客观行为+造成后果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 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
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

      海淀法院的吴晶晶法官说,家庭暴力有三个重要构成要件:一是施暴人主观上有伤害家庭成员的故意性;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人身伤害行为与消极的冷暴力行为;三是造成被施暴人身体与精神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

      此案中,李先生与张小姐在争吵中都有动手,但均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所以法院未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另外,家庭暴力还具有三大特性,即偶发性、间断性、暴力性。如果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则构成虐待。虐待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我国《刑法》第 260条“虐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妻子做月子被打伤 凭诊断书和保证书终获精神赔偿都已年过三十的王先生和常女士经人介绍,迅速建立起恋爱关系,而且很快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刚结婚时,两人尚能相敬如宾。不久常女士怀孕了,工作忙碌的王某无暇照顾,便接父母过来照看妻子。但他万万没想到,此举竟然拉开了婆媳大战。王先生与常女士的关系也日渐恶化。

     在一次争吵中,王先生盛怒之下,动手将尚在做月子中的妻子打伤。常女士入院诊断为皮下组织瘀伤。事后,王先生写下保证书,表示绝不再犯,但之后却仍因家庭矛盾动过几次手。

      当孩子 3岁时,常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由她来抚养孩子,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常某实施家庭暴力,还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万元。在庭审过程中,王某表示同意离婚。最终,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常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认定家暴比例不足20%建议及时报警就医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有实施家庭暴力情形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法第 46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 28条规定,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吴晶晶法官认为,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因此支持了常女士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 1万元的诉讼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在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审理的重点与难点是“家庭暴力的认定”问题。吴法官告诉记者:“从既往案例来看,法院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比例不足 20%。这主要原因是,被施暴人没有及时保留、采集相关证据,以致法院难以认定。 ”

       家庭暴力发生在夫妻之间行为具有隐蔽性,外界介入困难。吴晶晶法官就此建议: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报警,或者联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物业安保部门出面调解、劝阻,被施暴人还应入医就诊,从而形成派出所询问笔录、调解笔录、诊断证明以及人证等证明材料。


好酒嗜赌丈夫殴妻
不起诉离婚 索要精神抚慰金判驳

     结婚 10年,孩子 6岁,徐先生与夏女士这对夫妻的感情还不错。但是丈夫徐某好酒又嗜赌,喝多了或赌输了,就回家对妻子大打出手。而在事后,他又百般认错,甚至下跪求饶。夏女士虽恨丈夫屡教不改,却又舍不得让年幼的孩子面对一个破碎的家庭。 后来有一天,徐先生醉醺醺地回家,挥拳将妻子的头面部打伤。夏女士心灰意冷,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 2万元。但她并没有提起离婚之诉。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夏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不离婚主张家暴损害赔偿 法院不予支持

     吴晶晶法官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婚姻法》第 46条的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就驳回了夏女士的诉讼请求。上述条款还同时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主张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为此吴法官提醒大家注意: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主动起诉离婚,如果要求损害赔偿,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如果是实施家庭暴力方主动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法院判决离婚后 1年内,无过错方可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一言不合刀划妻子
构成轻伤 丈夫因故意伤害罪获刑

     因家庭琐事,结婚 5年的刘先生与秦女士存在一定的矛盾。一次,夫妻俩一言不合,刘先生一拳打中秦女士的眼眶,后被家人拉开。但刘先生怒火难消,趁妻子正在午睡,竟拿水果刀,将秦女士的左后脚跟划伤!

      事发后,秦女士报警。经法医鉴定,秦女士的左侧跟腱断裂,右眼眶周围软组织挫伤,构成轻伤,伤残等级十级。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1年。

 
法官释法 家暴可能涉及犯罪 达规定伤情追究刑责

    “此案中的家庭暴力,就涉及到了刑事犯罪。”吴晶晶法官特别提醒大家注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未构成轻微伤的,承担婚姻法中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轻微伤的,就适用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将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而构成轻伤、重伤或造成死亡的,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因为性格不和、家庭琐事等产生争执,继而大打出手,破碎的就不仅仅是本来温暖、完整的家庭了,还可能是原本灿烂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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