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李先生与王先生之间签订的借名合同为事后伪造,目的是为王先生离婚时转移财产,冯女士将王先生与李先生同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先生和李先生之间的协议书无效。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李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王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协议书无效的判决。
冯女士与王先生原为夫妻, 2007年离婚。
冯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2010年12月底,自己发现王先生2000年8月3日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在本市朝阳区购买了一套公寓,并于2000年9月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遂起诉要求分割。但王先生却辩称是李先生丢失身份证、借用其身份证购买房屋。王先生与李先生之间签订的借名合同是事后伪造的,李先生是为了帮助王先生离婚的时候转移财产。王先生和李先生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故请求确认王先生和李先生之间的协议书无效。王先生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存在冯女士所说恶意串通的问题,事实上就是李先生身份证丢失,借用自己的身份证买房子,后面都是李先生办理的手续,与自己没有关系。冯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法院应当驳回其诉求。李先生在一审中答辩称,冯女士主张合同无效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自己有证据证明合同不是王先生所签,购房款也不是王先生付的,自己就是借用了王先生的身份证,2005年后王先生催促自己把尾款结了,之后房子就和他们夫妻没有任何关系了。由于自己经常不在国内,所以拖到现在还没有办过户,该房屋与冯女士没有任何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缔约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当归于无效。在国家某部委机关服务中心用笺上拟定的《协议书》显示,李先生与王先生于2000年8月3日就李先生借用王先生名义购买涉案房屋一事达成了一致协议,但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委管国家局机关服务中心更名的批复》(中编办字〔2001〕68号),上述单位机关服务中心名称形成于2001年4月。涉案房屋以王先生名义购买,且各种款项均为王先生支付。李先生主张其系借用王先生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并支付全部房款,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且自2000年至今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亦与常理不符。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和李先生制作虚假协议具有高度可能性,李先生和王先生并无真实的借名法律关系适当。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