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拿着妹妹刘某的身份证登记结婚,刘某知晓后要求撤销结婚证,遭到民政局拒绝。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行政诉讼案,依法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家有一双姐妹,妹妹于 2004年 4月去日本留学。姐姐在家也到了待嫁之年,自己谈了一个男朋友,遭到父母的强烈反对,为了阻止此事,父母将姐姐的身份证藏了起来,无奈之下,姐姐竟拿着妹妹留在家中的第一代身份证和家里的户口簿于 2004年 8月 10日与心上人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手续,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填写了妹妹的名字并领取了结婚证。一年后,姐姐因病去世。
妹妹刘某回国后,在申请住房办理单身证明时,被告知已经“被结婚”,如果不更正,将对其今后的生活造成重大的影响。今年 6月她将民政局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告颁发的结婚证。
民政局答辩称,造成结婚主体与实际的婚姻生活主体不符的过错责任在当事人自身,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况,民政局无能为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民政局在办理姐姐与其未婚夫的结婚登记时,虽然对两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但工作人员在审查时存在瑕疵,未能识别身份证和本人不符,导致婚姻登记错误,因此,对被告民政局的颁证行为应予纠正。(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高晋 韩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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