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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孙女欲均分动迁款 静安法院一审判决酌情照顾祖母

点击量:956 发布时间:2013/12/26 17:14:48

   晓妮(化名)状告祖母、父母亲及叔叔姑姑等 5人,要求获得动迁补偿款的六分之一,共 42.4万余元。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由祖母给付晓妮征收补偿款 35万元。 1995年 2月,晓妮搬到新闸路的房屋内,与祖母 “同号分户 ”共同居住。直到 2011年,晓妮结婚后才搬至夫家居住至今。    2012年 10月,该处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里面有晓妮、祖母、父母亲及叔叔姑姑 6人户口。今年 4
月,晓妮祖母与征收公司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各类奖励补贴款计 254.8万余元。
    今年 6月中旬,晓妮向法院诉称,自己的户口在这套房子里,有权获得六分之一补偿款。法庭上,年近九旬的祖母辩称,晓妮不属于该房屋的原始受配人;即便居住过,也是长辈对她的照顾,不能就此获得同住人身份或居住权,更没有权利来主张动迁补偿利益。法院认为,晓妮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益,其祖母未提供晓妮曾享受过其他福利性质住房等情形,晓妮应属该
房屋共同居住人。但综合其他成员未提出分割要求及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等,特别是考虑到晓妮祖母系高龄老人、年老体弱需要照顾等因素,遂酌情判决晓妮祖母给付晓妮征收补偿款 35万元。(解放日报栾吟之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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