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光棍节”前夕,某团购网站推出了免费送网友去越南 “团购新娘”的脱光活动。这或许是商家的噱头,但也确实是广受关注的话题。从法律角度分析,“跨国觅偶”的前后环节中存在诸多风险。
提供“介绍”服务的机构及个人均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剥离“组团脱光 ”的宣传噱头,经营者从事的业务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的涉外婚姻介绍。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规从事该业务者有可能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由于各地对此掌握尺度不同,对此,有关部门日前在对非法经营罪的调研中也提出了明确意见,建议将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行为明确界定为非法经营罪的一个特别类型,运用刑法对此进行规范和调节。若该建议被采纳、通过,将有利于统一对涉外婚介或变相婚介的法律评价。
“跨国”的各个环节及具体参与者均有可能构成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我国刑法专门设立了一节,规定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由于我国执行相对严格的国(边)境管理制度,在异国“新娘”无法履行正常手续通关入境的情况下,经营者往往会用骗取、购买、伪造、变造、行贿办理的出入边境证件或签证作为掩护,让相关人员从边境口岸蒙混过关。这个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三类情形:
一是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二是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三是参与偷越国(边)境。
用金钱换取或收买伴侣有可能构成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甚至触及国际公约所禁止的跨国人口贩运的 “红线”
我国刑法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将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对若干具有严重情节的行为予以更为严厉的处罚。
由于接受安排、远嫁至异国他乡的女性往往不谙情况 ,需由所谓中介机构帮助办理手续并组织、运送 ,甚至需向不法分子缴纳相当多的金钱才能被安排入境,到达目的地后还需偿还所欠的运送债务。由于婚恋生活的特殊性以及客观存在的文化冲突,一旦两情不谐,异国嫁娘难免沦为被强制劳动的家庭佣工,处于被拘禁、被盘剥的地位。
为了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相关犯罪的惩处力度,针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并与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相衔接,我国对于打击此类犯罪所进行的法律层面的努力有目共睹,在必要的范围内扩张了刑事法网,加大了打击力度。当然,这些法律修订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的实施效果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检验和考察。 (人民法院报刘砺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