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上世纪80年代,单位分给张汉一套14平方米的租赁房。丧妻的他与两个儿子一起居住,后他辞职下海失败闲居在家。大儿子结婚后单位增配一套12平方米的租赁房,由于面积太小当时单位规定只能进一个人的户口,待单位房源宽松再行调整,到了2000年后单位不再配房。小儿子结婚后住在女方家,挤在岳父母的亭子间内。为此,兄弟两人的户籍未迁出原居住地。张汉眼见儿子都大了,自己年老多病,也需人照顾,于是与戚某成婚,戚某户口未迁入(戚某没有上海户籍)。张汉要求两个儿子写下承诺,承诺该房动迁后的30%动迁款赠送给张汉养老。后张与戚某感情不和,双方协议“戚某自愿与张汉分离并决定放弃一切财产,财产均为张汉所得。”两人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张汉于2011年1月1日去世。2011年6月1日该地块公告征收与补偿方案,2011年12月6日张汉的大儿子以家庭代表(户主)的名义签订动迁补偿协议,兄弟俩分别获得75平方米住房各一套,另各得动迁的各类补偿钱款30万元。戚某手执张汉遗留下兄弟俩的承诺书,要求兄弟俩兑现。张家兄弟不允,遂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与张汉系夫妻关系。张汉生前居住的租赁房屋凭证系张汉一人所有,后张汉去世,该租赁房屋的动迁由张汉大儿子办理,分得住房两套,动迁款60万元,被告承诺动迁后所得钱款30%给张汉,该钱款应系遗产,要求继承。
两位被告辩称:张汉虽系租赁户主,但在动迁前已去世,不是被安置动迁人,租赁房也不存在继承。动迁利益的30%确系他们的承诺,由于在动迁前张汉已去世,由于没有相对的兑现人,使承诺书成为一纸空文。由于张汉未亲自接受动迁利益的30%,故不能成为遗产。由于原告不是承诺的相对人,同时也不是被动迁人,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之诉请。
一审法庭审理认为:张汉在去世前没有得到30%的动迁利益,故不能作为遗产,原告诉讼无据,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律师析案:本案的关键是看张汉两个儿子写给张汉的承诺书的法律性质问题,还要看事实是否已经发生。
从本案的性质来看很明确,是张汉两个儿子将可能得到利益中的30%赠送给张汉养老,这是一个期待的赠予利益。由于张汉去世于动迁之前,使这个期待的利益没有了相对人,而戚某不是相对人,故赠予的事实没有发生。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2条“公民之间赠予关系的成立,以赠予物交付为准”的规定,张汉没等到动迁就去世了,使赠予合同因张汉的去世而无法履行。另外,赠予合同在交付之前是可以反悔的,故一审法院有如是之判决。(张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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