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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当前位置:首页 >> 遗嘱继承

继承应遵逝者遗愿 未示遗愿再依法定

点击量:2112 发布时间:2014/4/16 14:05:40

       继承法是人类最古老的法律之一,一直以来在财产再分配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从法律角度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公民死亡后,立有遗嘱和遗赠的,首先依照遗嘱和遗赠继承遗产;没有遗嘱和遗赠的,再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遗产。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期的一个案例中,涉及到死者单位所给予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依照继承法的精神,遗产的时间截止点应为被继承人死亡时,而一次性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和经济补偿,带有精神抚慰的性质,并不属于遗产,不应按照遗产进行分割。丧葬费是给予死者亲属处理死者后事的补助费用,应按照实际支出进行补偿分配,也不属于遗产。另一个案例则涉及口头遗嘱效力问题。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案例中老王所立口头遗嘱合法有效。

  法律对于遗产的继承虽然有详尽规定,但是继承人之间还是应当以亲情为重,本着团结和睦、互谅互让原则友好协商遗产分配。在本期的案例中,两个女儿在父亲死后与年迈的亲生母亲争夺一套房屋的六分之一的产权,并且闹上法庭,道德上理应受到指责。(胡勇)

  

  儿未尽孝老父房产赠邻居

  本报记者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王建忠

  八旬老人虽有儿子,却孑然独居50余年,生活多为邻居照顾。为表谢意,老人生前留下口头遗嘱:将自己的房产遗赠给邻居的儿子。老人去世后,儿子前来要求继承老人房产,声称自己才具有法定继承资格。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房产归邻居所有。

  在街坊邻居的眼里,80多岁的老王一直孤身一人。其实,他有儿子,60多年前,老王在四川成了亲,并有了儿子王天。1958年,老王因招工只身来到新疆。1966年,老王在原籍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从此再未回过原籍,也没有任何联系。从此以后,老王一直独自生活。

  在此期间,老王遇到了对门热心的邻居张福夫妇,多年来,他们像亲人一样无微不至地关照老人的生活,为表达谢意,老人多次口头表示,愿将名下的房产遗赠给张福夫妇之子张小斌,还曾想过找律师为他的遗言作见证。

  2013年4月,老王患重病时,和远在重庆的儿子取得了联系,儿子王天探望后就离开了。直到去年9月,老王病逝,儿子王天又赶回新疆,提出要继承父亲的遗产。

  一边是亲子,一边是邻居。老人的遗产究竟该由谁来继承?社区多次调解无果后,张福夫妇以儿子张小斌的法定代理人身份,一纸诉状将老王的儿子王天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福夫妇当庭举证证实了被继承人老王在病重期间立下口头遗嘱,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张福夫妇认为,老人的口头遗嘱符合遗赠的条件,张小斌也表示愿接受遗赠。对此,王天则认为,张福一家虽然在父亲的日常生活上给予了照顾,但是并没有常年贴身式照顾老人,张福一家和父亲没有亲属关系,无权继承老人的房产。

  针对这起案件,法院审理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被继承人老王生前在生命危急的情况下,无法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时,曾立下口头遗嘱,将自己的房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邻居张福夫妇之子,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符合遗赠的条件。后来老王的身体状况急剧恶化,未来得及立下书面遗嘱便撒手人寰。

  综上,法院认为老王所立的口头遗嘱合法有效,王天提出张福一家无权继承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一审判处老王的房产由张福夫妇的儿子张小斌继承,老王在银行的几万元存款由王天继承。

  

  父亲过世两女诉母争遗产

  本报记者邢东伟 本报通讯员曾江

  丈夫周宽民刚去世8个月,年近7旬的龙淑英就被两个亲生女儿告上法庭,争夺唯一的遗产商品房。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个女儿各得该房屋六分之一产权份额,母亲应得三分之二产权份额。

  周蓉和周菁诉称,她们与67岁的龙淑英系母女关系,二人的父亲周宽民于2012年年底因病去世,父亲生前留有一处不动产。该房产一直由母亲龙淑英占有使用,她们二人与龙淑英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她们依法享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但龙淑英一直拒不同意她们的继承请求,独占上述房产,已经侵害二人的合法权利。

  对此,龙淑英辩称,她与周宽民于1968年结婚,房产是其丈夫于2004年购买,因此她享有该房一半产权,而周蓉和周菁是自己的女儿,该房剩余一半的产权属于她与女儿共同共有,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她因丈夫过世不久,仅希望自己过世之后再由两女儿取得房产,但她们不同意。此外,龙淑英称,该房屋之前还存在着产权纠纷,也不适宜进行产权分割。

  法院审理后查明,该房是周宽民于2004年3月26日向某建筑公司购买,父亲与建筑公司签订买房合同后付清了购房款,但对方未履行房产过户义务,为此,父亲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将房产过户至其名下,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支持了周宽民诉求。目前,法院已依据周宽民生前的申请,办理完毕强制执行手续,将房产执行过户至周宽民名下。因此,该房屋产权现已清晰。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周宽民生前与龙淑英是夫妻,周宽民所购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龙淑英自购买该房之日起就享有该房一半的产权,另一半产权属于丈夫周宽民所有。也就是说,周宽民的遗产并非上述房屋的全部产权,而是只有一半的产权。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故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从法律上来讲应该按照上述方式分配遗产,而在现实生活中我国传统习俗都是尊老爱幼,孝敬老人是一种良好的传统,亲生女儿状告7旬老人分房产从情理上不提倡。

 

妹妹私占死亡抚恤金

  本报记者霍仕明 本报见习记者韩宇

  刘某与其妻杨某育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杨某早年病故,刘某一直由儿子和女儿轮流照顾。2013年初,刘某身患重病,临终前将与妻子共同签字的书面遗嘱向两名子女公开,遗嘱中写明刘某和杨某共有的房产死后归儿子继承,其他所有遗产包括现金、物品等归女儿继承。两个孩子当场均表示无异议。刘某去世后,刘某生前所在单位支付死亡抚恤金6万余元,丧葬费7千余元,均由刘某女儿领取。

  事后,刘某的儿子多次找其妹妹协商该笔款项的分割问题,妹妹认为抚恤金和丧葬费均应属于“其他遗产”的范畴,按照父母的遗嘱均应由其一人继承,不同意哥哥参与分割。

  协商未果后,哥哥将妹妹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刘某的抚恤金和丧葬费。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时间截止点为被继承人死亡时。而一次性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和经济补偿,带有精神抚慰的性质,并不属于遗产,不应按照遗产进行分割。本案中,两个孩子始终共同照顾父亲刘某,也均有收入来源,因此这笔抚恤金应归两个孩子共同所有,平均分配。丧葬费是给予死者亲属处理死者后事的补助费用,应按照实际支出进行补偿分配。本案中刘某的丧葬事宜费用是由刘某女儿从遗产中支出,故此丧葬费应归刘某女儿所有。

  

  过继子女分产受阻挠

  六安法

  刘某从小就过继给舅舅家,但没有办理过收养手续。舅舅去世后,刘某继承了舅舅的遗产。后由于哥哥患慢性病身体差,刘某又承担起照顾生父的责任。生父去世,哥哥以刘某早已过继出门为由,不让其继承生父遗产。为此,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继承法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也就是说,过继子女对于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适当继承生父母遗产。

  刘某从小被生父根据乡间习俗过继给舅舅为继子,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生父活着时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刘某可以适当分得生父遗产。(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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