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婚前找到一家婚庆公司为其提供婚庆服务。双方协商,婚庆公司以1.45万元的价格提供包括场景布置、婚礼摄像、照相等服务,其中婚礼摄像费用为2500元。
婚礼举行期间,婚庆公司的摄影师为张林夫妇以及众多亲朋好友记录下许多温馨的场景。婚礼结束后一个多星期,张林夫妇联系婚庆公司,被告知“最近忙,还没有弄好,再等等”。然而,一个多月过去了,婚庆摄影成片仍未处理好。张林起了疑心,再次到店里去询问,直到这时,工作人员才告知,录像被摄影师弄丢了。
“这是一辈子最珍贵的回忆,婚庆公司太不负责任了!”张林夫妇一纸诉状将婚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先前支付的婚庆费用1.45万元,并分别向两位新人各支付1.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婚庆公司向张林夫妇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对于张林夫妇返还全部婚庆费用的要求,法院没有支持,仅判决婚庆公司向张林夫妇返还摄像费用2500元,支付误工费200元及交通费50元,并登报道歉。
法官说法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官表示,婚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林夫妇提供摄影服务,未能交付摄像资料,已构成违约。而婚礼摄像是具有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记载了新婚夫妇人生中的最重要时刻,有着特殊的纪念意义,而婚礼过程也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因婚庆公司失误而造成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确对新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应该赔偿。
法院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由此给张林夫妇带来的精神伤害的程度,作出了如上判决。法院认为,婚庆公司对于其他服务均按合同履约,因此没有支持退还全部婚庆费用的诉求。(来源: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