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5岁的朱山和夏雯一见钟情,很快便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名下有两处房产的朱山将位于白下区的一处房产过户给夏雯,并约定该房产为夏雯一人所有。夫妻俩住在玄武区的房子内,该房子是婚前由朱山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夫妻一起还贷。
2008年初,夏雯生下了一个儿子,但就在夏雯怀孕、住院生产和哺乳期间,原本对夏雯很关心的朱山,多次出现不回家甚至有时连人也联系不上的情况。
更让夏雯无法忍受的是,同事在一次逛街中发现朱山和一名女性亲密地走进一家宾馆,并且将照片传给了夏雯。对这样的照片,朱山表示只是工作关系,并且当时双方手上还有电脑包。
在此期间,夏雯发现丈夫将夫妻的存款、相关凭证全部转移了,使得儿子一直无法报户口。
起诉书中,夏雯希望儿子由自己抚养,朱山给予儿子抚养费;白下区的房产归自己所有;由于自己参与了玄武区房产的还贷,必须要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对于夏雯提出的要求,朱山除了儿子由夏雯抚养外,其他的均不同意。
秦淮法院一审判决后准予两人离婚,儿子由夏雯抚养,朱山每月支付1800元的抚养费,每个月第一周的周六早晨9点到周日晚上7点,朱山可以接回儿子。此外,白下区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玄武区的房产,剩下的贷款由朱山偿还,朱山归还夏雯12万元的房贷以及25万元的房屋增值费用。
法官点评:根据还贷比例确定 房屋实际增值的分割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房产的归属问题,其中一套房产根据双方婚内约定为女方所有,另一套房产是男方购买,但该房存在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部分贷款。
“由于夫妻各自的经济独立,且收入差距不大,我们按照平分的方式处理了两人所有还贷的数额。”主审法官表示,此案中房屋增值的分割方式就是根据婚姻期间还贷数额算出房屋的实际增值,由夫妻两人平分。根据公式计算,房屋实际增值50万,因此夏雯得到25万元。
至于白下区的房产,主审法官表示,由于夫妻双方已经约定该处房产为夏雯一人所有,此房产视为婚内财产约定,不参与共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