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斌离婚后却怠于履行抚养9岁的儿子小飞,并以无工作为由要求将对小飞的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降低到400元,被二审法院驳回。
2009年4月,李斌和妻子顾菲因感情不和致婚姻破裂,后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儿子小飞由顾菲抚养,李斌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但不到半年,李斌便把抚养费减少到四五百元。顾菲屡次讨要未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减少抚养费,是因为我没这个能力。”李斌说,离婚时他把100多平方米的房子给了妻子顾菲和儿子,自己只留了一间17平方米的小房子住。当时还把家电、现金、存款、股票等也都给了顾菲,就是为了保障儿子以后的生活。一开始,他还是按约定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后来实在没有办法才减到四五百元的。而今他独自到外地打工,经济十分拮据,还先后两次丢掉了在油漆公司的工作,过年时连回家的路费都没有。
为了让儿子抚养费争端尽快有个了断,李斌无奈将儿子小飞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由他给儿子的抚养费从1000元降至400元,其余由前妻顾菲承担。
“连自己儿子的抚养费都抵赖,法理难容啊。”顾菲说,自从孩子出生,就是她一人艰辛抚养,李斌很少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如今已经离婚,他却想方设法克扣儿子的伙食费。离婚后,家里房子的确给了她,但她已经按照市场差价给了李斌9.5万元,此外,李斌还有一处可居住的房子,但他把房子租给别人赚租金,为了躲避法院执行,跑到了外地工作。
李斌状告儿子小飞要求降低抚养费纠纷案,一审由美兰区法院审理。因为小飞年幼,母亲顾菲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辩护。李斌的诉求被美兰法院驳回后,他不服又上诉到海口市中级法院。近日,海口中院作出判决,驳回李斌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父母不能擅自降低抚养费
就此,海口中院法官表示,本案争议焦点是李斌要求降低儿子抚养费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成立。而根据他所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他的主张。李斌是大学本科毕业生,有工作经验,曾经从事高收入工作,即使丢掉了工作,也具备再就业的能力。而且,他此前离职,没有离职原因,只能证明改变工作,并非无工作。这些理由均不能成为降低抚养费的依据。
根据顾菲出具的离婚协议,李斌应该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现在他有房屋出租、离婚时还收到前妻顾菲返还的房屋差价9.5万元,也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法律规定,减少子女抚养费是指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确实无法按照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子女抚养费,且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能力的情况下。李斌的证据不符合上述规定,且顾菲的收入也无法独自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因此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