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万龙新 何清洁
在一起生活16年后,王兰和李强没能熬过柴米油盐的考验,协议离婚。离婚前,两人拟好财产分割协议,但因为李强名下的8万余元的公积金,两人对簿公堂,争论婚后个人的公积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1998年,李强与王兰结婚。李强是县城一名公务员,王兰没有固定工作。今年3月,李强辞职准备到南方发展,王兰把李强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理由是感情不和。法庭上,王兰称,李强账户上还有8.3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应予以分割。对此,李强则认为,公积金是单位发的不应当属于共有财产,不应该对公积金进行分割。
然而,李强的主张并未被法院采纳。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法院一审判决,王兰应分得李强名下的一半公积金,即4.15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官称,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两人离婚时,有公积金的一方应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公积金,依照法定数额分割给另一方。但因公积金属专项住房储金,没有可转让性,因此又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夫妻共有财产。
本案中,李强和王兰在办理离婚时,凑巧李强离职,符合条件支取个人公积金,因此可将公积金提取并分给王兰。如果不符合条件支取公积金的,可由一方用现金支付给另一方。
此外,夫妻协议离婚的,若事后一方发现对方还有财产未予分割,该方在1年内,都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未处置的共同财产。(来源: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