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爷今年76岁高龄,2013年,其一纸诉状将已经移民海外的女儿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支付赡养费。韩大爷称,其养育女儿杨某近16年,但杨某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参加工作后就对其不闻不问,不告知联系电话号码,生气时关机拒绝接听,近三十年只见一两次面。他现在年迈多病,需要雇佣保姆料理家务,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杨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其赡养费2500元。
杨某在庭审中向法庭陈述了自己的意见。杨某称,韩大爷虽已年满60周岁,但有独立住房,又有稳定的退休金、医疗保险。韩大爷多年前与其母亲离婚后再婚,还生育一子,他现在的配偶已经退休,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儿子也已经上班,有能力尽赡养义务,因此韩大爷的生活并不困难。韩大爷与其母亲离婚时,其年仅15岁,后由母亲独自抚养长大,韩大爷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并且在共同生活时,韩大爷对其和母亲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她本人现有较大的经济困难,暂无赡养能力。她们全家自2008年移民加拿大后,其本人无业在家,主要照顾家庭以及因不幸婚姻导致患有重症抑郁症的妈妈。孩子今年已经16周岁,明年即将报考大学。这几年的全部生活全部靠爱人的收入支撑和爱人家人的资助。因此,其认为韩大爷的主张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杨某系韩大爷之女,韩大爷今年已经76岁,杨某应对韩大爷履行赡养义务。考虑到韩大爷夫妇每月有约八千元退休金,有固定住所,其收入可以满足其日常生活的需求。而杨某现无工作、无收入,且需要照顾生母、亲子及家庭,经济负担较重,法院酌情确定杨某每月给付一百元赡养费。同时,法院明确指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体现在经济上的供养,更应体现在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慰藉。杨某应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改善尽力对生父履行经济上的赡养义务,且对其的生活予以照料、精神予以慰藉。现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作者:杨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