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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后擅改孩子姓名 父亲不准应当恢复

点击量:1959 发布时间:2014/8/4 15:53:33

  本报记者郭宏鹏 本报通讯员黄安

  孙建国与胡月因夫妻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法院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孙倩随母亲胡月生活。

  2012年11月,胡月经人介绍与周某结婚。随后,胡月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更改为周姓,名字变更为周倩。2013年4月,孙建国获悉后,对女儿改姓十分不满,认为前妻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更改女儿姓氏,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要求胡月将孩子的姓氏恢复为原姓氏,但遭到拒绝。孙建国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一旦确定后,除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子女姓名。既然孙倩已随了其父姓,其姓氏就不得随意更改。据此,法院支持了孙建国的诉讼请求,判决胡月将周倩的姓名恢复为孙倩。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解释称,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我国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

  但是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从中可看出,决定姓名的权利最终属于自然人本身,前提条件是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方可变更其姓氏,胡月未经孙建国同意,擅自将女儿更名的行为欠缺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上一条:本案是否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下一条:母亲不担抚养费用协议违法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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