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潘从武 法制日报通讯员张萌
张某没有想到,离婚协议上明明写着“女儿由父亲抚养,母亲可以不承担抚养费”,却在离婚后因为抚养费问题被告上法庭。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定该份协议无效。
王某和张某于2007年7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女儿出生时被诊断为脑部发育不全,后经医院测试为儿童智力发育水平低下。
2009年,王某与张某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萍萍由父亲抚养,母亲不承担抚养费。
近日,萍萍将母亲告上法庭,称自身疾病、上学等各方面费用高,父亲目前没有收入,要求母亲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500元。
法院审理后,结合张某及王某的实际情况和乌鲁木齐市的实际生活水平,判令张某每月给付萍萍抚养费45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对于该案的判决,承办法官解释称,根据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抚养是父母与子女间的一种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另一方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而被抚养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权利,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无权以约定形式剥夺子女作为特殊保护群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离婚协议书关于张某不给付抚养费的约定侵害了萍萍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约定对张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