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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定继承

继承中易被忽视的问题

点击量:1763 发布时间:2014/9/22 14:30:14

   随着城乡居民家庭财富的不断增长,不少人在生前对身后财产的处理不明确,引发了遗产继承纠纷。这类纠纷近年来有持续增长趋势。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为例,2011年,该院受理继承类案件474件,2012年、2013年继承类案件持续突破1000件,2014年仅上半年受理继承类案件已达到728件。通过审理此类案件,法官总结出以下几个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问题。

  他人代写遗书,缺见证人不能生效

  案例:

  马老先生育有子女3人。2002年马老先生去世,4年后老伴也过世,两人身后留下一套房屋。2002年,马老先生曾由大儿子代笔书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二儿子对本家庭未有贡献,其妻、其子对我夫妻二人遗产不具有继承权”,最后有马老先生的落款和签名。之后,大儿子和三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该遗嘱内容各继承房屋的一半份额,二儿子则认为大哥代笔时没有见证人在场,该份遗嘱并非代书遗嘱,涉案房屋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法院最终判决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要求,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

  解析:

  本人书写的自书遗嘱无需见证人在场,而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其中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有三类:一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大儿子提交的遗嘱非马老先生亲手所写,应属代书遗嘱,但因为遗嘱上没有法律规定的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名,故该份遗嘱不符合法定要求应属无效。

  丈夫放弃遗产,妻子离婚无权主张

  案例:

  王女士与李先生因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有三位兄弟姐妹,父母去世后遗有房屋两套尚未进行继承分割。王女士要求对李先生即将取得的父母所留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李先生表示未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要放弃遗产继承权。王女士认为未经其同意,李先生不能私自放弃属于她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定李先生父母的遗产尚未实际分割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故驳回了王女士的该项请求。

  解析:

  继承权是一种因身份关系而可能获得财产的期待权利,在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可以选择继承也可以选择放弃继承遗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分割;如果因继承权所应得财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诉讼中主张分割的一方当事人可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如果夫妻一方在分割遗产时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另一方则无权干涉。本案中,因李先生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所以王女士无权对李先生可继承遗产份额进行分割。

  儿子早逝,尽孝儿媳享有继承权

  案例:

  张大爷和老伴有三个儿子。他的老伴早逝,大儿子也于2006年亡故,其妻李女士在丈夫去世后同张大爷继续共同居住生活,并与张大爷另外两个儿子一起承担了赡养的义务。张大爷生病住院期间,李女士与两位小叔子轮流伺候,并承担了相应医疗费等。张大爷的遗产中有十万元现金,但另两位儿子持有该十万元后不同意分配给李女士,因此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法院判决李女士作为继承人与张大爷的另外两个儿子共同继承张大爷的十万元。

  解析:

  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之间存在有姻亲关系而无血缘关系,如果儿媳或者女婿丧偶后对公、婆、岳父、岳母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支持、精神抚慰,使其安度晚年,可视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本案中,李女士在丈夫去世后继续同张大爷共同居住生活,照顾张大爷饮食起居可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其要求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张大爷遗产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李 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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