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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承诺”拦不住丈夫出轨 禅城法院判决:丈夫赔偿妻子八万元

点击量:2249 发布时间:2014/10/20 16:40:04

 广东佛山,有对夫妻签署婚内忠诚承诺书后,丈夫屡次出轨,妻子怒告离婚并依据承诺书请求丈夫依约定支付30万元精神赔偿。今天,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消息,该院日前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承诺书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处丈夫赔偿妻子损失8万元。

  据妻子阿月起诉称,2006年4月19日,经历4年甜蜜恋爱的阿月与丈夫阿风步入婚姻殿堂。2011年6月,阿月却发现丈夫与一女网友有不正当关系。为挽救婚姻和家庭,夫妻签署了第一份承诺书。阿风承诺,当着妻子的面致电第三者分手,否则两人离婚并一次性支付阿月20万元作为补偿。好景不长,同年9月,阿风重蹈覆辙继续保持与第三者的不正当关系。被阿月发现后,阿风向其出具第二份承诺书,承诺:不能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婚外恋、外遇、和妻子以外女人乱搞男女暧昧关系,如被妻子发现有任何举止不当和掌握事实的证据,愿意主动给付现金30万元作为妻子对家庭的付出和精神损失的补偿。

  2012年12月,儿子小孟的降临并没能改善夫妻的感情。今年7月前后,阿月无意中打开QQ,发现了大量丈夫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以及不堪入目的性爱视频。彻底死心的阿月选择起诉离婚,要求丈夫阿风按照第二份承诺书,赔偿其损失30万元。

  “原告以生小孩威胁,要求我在承诺书上签名。承诺书只是约束我一个人,我不认可。”庭审现场,阿风对视频资料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但数次坚称,承诺书是被胁迫签的,应该无效。

  阿月则表示,2009年至今,阿风多次出轨,给家庭造成严重伤害,承诺书是为了婚姻继续的自愿承诺,自己并没有逼迫和欺骗。

  两份承诺书中,除了对夫妻忠诚进行了协议,也包括半年内不得外出喝酒、工资收入归女方等其他约定。

  经法院审理,最终根据婚内忠诚协议,结合阿风的经济状况,酌情判处阿风向阿月支付损害赔偿8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系化名)

  (林劲标 邱小华 黄志庆)

  ■法官说法■

  婚内忠诚协议是否可诉?其义务来源和法律依据分别是什么?

  禅城区法院审判长梁菡说,婚姻法第四条关于“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的规定,可以被认为夫妻间互有忠实的义务和权利最直接的法律根源。这种忠实包括了夫妻一方所享有的对配偶的性的专属权利。这种配偶权是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人身权益,而忠实义务是其核心,它默认了配偶在性生活上享有排他的专属权。

  承办法官陈丹表示,我国私法领域奉行“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原则,夫妻双方婚内自主签署的忠诚协议,约定了一方违背忠诚义务后的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实际上是以书面的形式,将侵犯配偶忠实权利的责任承担具体化、物质化。婚内忠诚的无过错方请求出轨方赔偿精神损失,是通过物质赔偿以弥补受害方精神和心灵创伤的一种法律方式。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无过错方的配偶行使权利的基本救济保障。陈丹认为,本案的婚内忠诚协议,实际上也是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种约定。该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无碍社会公序良俗,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之表示,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故该份婚内保证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新闻观察■

  忠诚协议或成为婚姻保卫战“自助项”

  “相对于追究出轨者重婚的刑事责任,通过忠诚协议,事先约束婚内出轨行为,即使这种协议最终并不一定能挽救婚姻和爱情,但至少可以保障受害方在终结婚姻时得到较为理想的经济补偿,这种自救行为未尝不可。”禅城区法院张槎法庭庭长陈英姿分析,面对第三者插足婚姻,受害方不愿或无法以离婚来果断终结一切,也不应沉默不语去纵容这种行为。

  禅城区法院一项随机调查显示,对50多对男女进行问答式询问的结果表明,80%的被调查女性能接受签订忠诚协议,而有主动要求与配偶签协议想法的比例超过40%;男性中,能接受签协议的比例为30%。

  结果显示,通过忠诚协议,给出轨方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以提高背叛成本为手段,以捍卫婚姻为目的的婚内忠诚协议,或可成为家庭自我救济的自助选择。

  据悉,该院首例婚内忠诚协议的支持性判决引起了多方的关注。对此,陈英姿提醒,对于忠诚协议,司法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比如,如何判定签署忠诚协议存在胁迫性、是否具有可撤销性;忠诚协议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解除;忠诚的证明标准如何确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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