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法律法规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彩礼返还  同居纠纷  分家析产  亲子鉴定  损害赔偿  涉外婚姻
 军人离婚  赡养收养  监护探望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经典案例  律师随笔  律师说法  法律文书  情感专区
联系方式
电话: 13693263555 13552500148
传真:
01065176246
邮箱:
shanglijunlawyer@163.com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3座1002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女子在微信朋友圈发信息骂“小三” 被判圈内道歉10天

点击量:2325 发布时间:2014/11/12 9:48:10

        2014年8月的一天,张晓楠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多条指名道姓的信息,将丈夫起诉离婚的原因归咎于一个叫吴贝贝的女孩,直指对方为“小三”,并在信息内发布了吴贝贝的相片、工作单位及一大段“贬损”文字。而这样一条信息,最终让张晓楠惹上官司,被吴贝贝起诉到海口秀英区法院。

  丈夫起诉要离婚

  女子微信朋友圈骂“小三”

  今年,张晓楠的丈夫王彪提出离婚,她没答应。7月,王彪向秀英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后,儿子小佑在父亲王彪的手机里发现了吴贝贝的多张相片、截图及信息,便将其备份,并告诉了母亲张晓楠。吴贝贝是王彪朋友的女儿,比年近60岁的王彪少了30岁,今年才28岁,长得很漂亮。

  张晓楠认为,王彪之所以会提出跟自己离婚,都是因为吴贝贝的关系,一气之下,她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吴贝贝相片及评论,称“一个生于1956年,一位生于1986年,30岁的差异可以是真爱?金钱与欲望真的可以让人禽兽不如?甚至能抛妻弃子?六亲不认地将妻子告上法庭?虽然这个女人做了小三,可是……这个女人美丽单纯的外表不是天然的,她用整容的方式让她拥有水汪汪、会说话的大眼晴,为了满足物质的欲望,不惜与一个可以做伯伯的男人在一起,昨天看到好多人唾弃郭美美,她其实是一路货色,用青春换物质。想想,她父母太可怜了,养育她成人,却走上了这条下贱的路……”。

  吴贝贝看到后,认为张晓楠的行为给其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2014年8月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当天向秀英区法院提起诉讼。吴贝贝称,张晓楠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多条侵犯其名誉的信息和短信,致使其名誉受到极大损害,遂以张晓楠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要求其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余元。

  张晓楠否认自己侵犯,她表示,吴贝贝长期与其丈夫保持亲密关系,导致她家庭破裂,在无法忍受精神上极大打击和痛苦的情况下,将吴贝贝不道德的行为导致丈夫提出离婚的事实真相,在微信中告诉几个好朋友,既非“捏造事实”,也没造成“一定影响”。她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其名誉权。

  信息侵犯名誉权

  法院判女子微信道歉赔3千

  秀英法院审查了王彪与吴贝贝的微信、王彪与吴贝贝等女人的群聊及视频,及吴贝贝向警方报案的《报案书》等证据。

  该院认为,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公民有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贬损权利人的名誉权。微信作为当前网络流行的信息交流平台,在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盖面广的特点,一旦发表,即可能不以作者的意志为转移地被广泛传播。张晓楠未经当事人许可,多次公开发表对吴贝贝人身攻击和侮辱的言词,直接将吴贝贝的姓名、相片、真实的工作单位等个人身份信息,通过微信暴露于公共网络,称原告吴贝贝为“小三”等,将吴贝贝予以公开批判,其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吴贝贝社会评价的降低,吴贝贝的名誉势必受到相应的贬损,张晓楠的行为侵犯了吴贝贝的名誉权。

  吴贝贝起诉要求张晓楠登报道歉,法院认为,其要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但没有证据证明案涉信息的影响范围及于微信朋友圈以外的其他受众群体,故赔礼道歉也应以微信朋友圈等读者范围为限。据此,该院判决张晓楠在判决生效7日内在微信朋友圈中刊登向吴贝贝的道歉函,刊登天数不少于10天。同时,道歉内容由法院核定。

  对于吴贝贝提出的5万元精神损害费的诉讼请求,秀英法院认为,张晓楠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吴贝贝的人格贬损和社会评价降低,对吴贝贝的身心及生活、工作等均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和影响。根据本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损害后果、影响范围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金额为3000元,吴贝贝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过高,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

  截止到目前,张晓楠和吴贝贝均未提出上诉。(涉案人物为化名)    来源:南海网

 
上一条:王洪:“买卖婚姻”岂能成为市场的商机?
下一条:女子为拿拆迁补偿假结婚 欲离婚遭男方“索赔”
友情链接: 驰为知识产权 交通律师网 驰为知识产权代理 中外民商裁判网 婚姻家庭法律网 尚律师的博客 北京法院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普法网 中国法院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项目 | 律师团队 | 加入收藏
北京离婚继承法律网 © 版权所有 电话:010-65176246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3座1002 (100005) 京ICP备12035178号-1
关键词: 子女抚养 非法同居 遗嘱 隐匿财产 同居 军人离婚 遗产继承 涉外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诉讼 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