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百事孝为先”是我国传统美德,这一传统美德在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及继承法中都有所体现。通常情况下,孙子女对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如果孙子女赡养祖父母,我国法律也有保护孙子女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
案情介绍:
谢大爷与张大娘是北京某国有企业的退休职工,老两口现在经济生活有保障,日子过的也算安定,可是老两口这一生也有遗憾。由于张大娘年轻的时候遇到一次车祸,使得张大娘失去的生育的能力,后来经好心的同事介绍,收养了一名北京农村的男孩作为自己的养子,谢大爷给养子起名谢进,可以是收养时小谢进已经6岁了,尽管夫妻二人尽心尽力抚养谢进,可是谢进与谢大爷、张大娘始终关系不是特别的亲近。
在谢进的成长过程中,谢进始终认为是自己的亲生父母抛弃了自己,导致其形成了怪异的个性。谢大爷和张大娘现在年事已高,身体也不太好,可是这个养子谢进漠不关心。而谢进却有个懂事的好儿子谢小宝,谢小宝现在正在念大学,一有空就来看望爷爷奶 奶,这让谢大爷与张大娘很是高兴。
前些日子,谢大爷生病住进了医院,谢小宝更是请假照料生病的爷爷,这让老两口很是感动,于是谢大爷与张大娘决定等自己百年以后,将自己的房产及存款全部留给孙子谢小宝,可老两口又怕养子谢进有意见,于是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
问题提出:
谢大爷与张大娘想将自己的遗产留给孙子谢小宝,在法律上如何操作效果更好呢?如何最大限度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呢?
律师解析:
“百事孝为先”是我国传统美德,这一传统美德在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及继承法中都有所体现。通常情况下,孙子女对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如果孙子女赡养祖父母,我国法律也有保护孙子女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人,第一顺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位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不是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公民的子女首先可以继承公民的遗产,公民的孙子女又有权继承公民子女的遗产,所以没有将公民的孙子女直接列入继承的范围。
结合本案,谢大爷与张大娘只能通过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将遗产留给孙子谢小宝。两种方式相比较,遗赠扶养协议更有利于保护遗赠人的权益。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受遗赠的权利。
律师支招:
由于谢大爷与张大娘如果与孙子谢小宝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话,需要二位老人共同签署。但一般情形下,两位老人总会有先后离世的顺序,为确保后离世者的利益,可以采取两位老人各自写一份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方式,即二位老人彼此先写一份遗嘱将自己的遗产留给对方,这样后离世的老人就可先继承老伴的遗产,然后等后离世的老人百年之后,再按遗赠扶养协议执行即可。
这样作的好处是,首先保证了老人的权益,其次保护的孙子谢小宝的权益,老人将自己的遗产留给孙子谢小宝的愿望自然可以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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